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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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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防治宣導

 

壹、認識毒品
何謂毒品?
◎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
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貳、毒品的分類
◎毒品主要分為麻醉藥品及影響精神藥物二種,簡述如下:

  • 麻醉藥品 ─ 又可分為兩類:

1.天然植物類
中樞神經抑制劑:如鴉片、嗎啡、海洛因等。
中樞神經興奮劑:如古柯藥、古柯鹼、快克等。
中樞神經迷幻劑:如大麻、大麻脂、大麻油等。
2.合成類-如美沙酮、潘他挫新(俗稱速賜康)等。

  • 影響精神藥物

中樞神經鎮靜劑(如紅中、青發、白板、FM2等)
中樞神經興奮劑(如安非他命)
中樞神經幻覺劑(如LSD、天使塵等)
參、毒品之分級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
◎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肆、毒品先驅原料
◎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 Isomers、酯類 Esters 、醚類 Ethers 、及鹽類 Salts 並不含其製劑

  • 麻黃 (Ephedrine)
  • 麥角新(Ergometrine、Ergonovine)
  • 麥角胺 (Ergotamine)
  • 麥角酸(Lysergic acid)
  • 甲基麻黃 (Methylephedrine)
  • 去甲麻黃(新麻黃)(Phenylpropanolamine、Norephedrine)
  • 假麻黃 (Pseudoephedrine)
  • 鹽酸羥亞胺(Hydroxylimine、HCl)
  • 常見之毒品與毒性

(一)鴉片:(第一級毒品)
◎毒品來源:罌粟 (Papaver Somniferum) 未成熟蒴果經割傷果皮後,滲出之白色乳汁乾燥凝固而得。含鴉片生物鹼約 25 種。
◎毒品性狀:形狀不一,呈圓球形、扁餅形、磚塊或不規則形,呈棕色或黑色,俗稱阿芙蓉或福壽膏。
◎濫用方式:以附煙袋鍋之長管抽吸。
◎使用毒害:

      • 使用初有欣快感,無法集中精神,會產生夢幻現象。
      • 過量使用造成急性中毒,症狀包括昏睡、呼吸抑制、低血壓、瞳孔變小。
      • 具高度心理及生理依賴性,長期使用後停藥會發生渴求藥物、不安、流淚、流汗、流鼻水、易怒、發抖、惡寒、打冷顫、厭食、腹瀉、身體捲曲、抽筋等禁斷症。
      • 一旦成癮極難戒治。

(二)嗎啡(第一級毒品)
◎毒品來源:由鴉片提煉出的白色粉末。
◎毒品性狀:具光澤無臭味苦之極微細白色針狀結晶粉末。通常裝入小紙如包藥般包裝或以封口塑膠袋方式流通市面。
◎施用方式:口服、抽吸、鼻吸或注射(易因共用針頭或美娜水而感染愛滋病) 。
◎使用毒害
○使用初有欣快感,無法集中精神,會產生夢幻現象。
○過量使用造成急性中毒,症狀包括昏睡、呼吸抑制、低血壓、瞳孔變小。
○具高度心理及生理依賴性,長期使用後停藥會發生渴求藥物、不安、流淚、流汗、流鼻水、易怒、發抖、惡寒、打冷顫、厭食、腹瀉、身體捲曲、抽筋等禁斷症狀。
○一旦成癮極難戒治。
(三)海洛因(第一級毒品)
◎毒品來源:嗎啡與醋酸酐加熱反應成為海洛因。
◎毒品性狀:成分為高純度海洛因Heroin ,呈塊狀白色結晶。
◎施用方式:口服、抽吸、鼻吸或注射。
◎毒害情形

  • 使用初有欣快感,無法集中精神,會產生夢幻現象。
  • 具高度心理及生理依賴性,長期使用停藥會發生渴求藥物、不安、流淚、流汗、流鼻水、易怒、發抖、惡寒、打冷顫、厭食、腹瀉、身體捲曲、抽筋等禁斷症狀

(四)大麻(第二級毒品)
◎毒品來源:基源植物為印度大麻(Cannabis Sativa L.var Indica Lamarck ) 生長於溫帶或熱帶氣候。
◎毒品性狀
○一年生植株為單一經草本,主根明顯多年生植株形如灌木,以枝及根鬚為主莖直立,密生細柔毛,掌狀深裂複葉,互生具長葉柄,莖下部葉對生,小葉 3~9 枚,針形先端尖邊緣粗鋸齒,上下表皮有鐘乳體及腺毛。

  • 雌雄異株。
  • 主要成分 (Tetrahydrocannabinoid,THC) 富含於葉及雌花。
  • 大麻植物頂端之樹脂分泌物乾燥之大麻製劑,在中東及北非地區稱為Hashish,遠東地區稱Charas,為含大麻酚濃度最高者。

◎施用方式:吸煙或煙斗抽吸。
◎大麻之毒害

    • 使用初有欣快感,劑量增加會引起懶散、意識混亂、無方向感、動作協調差、記憶、思考、注意力、判斷力下降,稱為「動機缺乏症 」。

在生理上會造成頻脈、發汗、眼結膜紅腫、步履不穩、眼球震盪等影響。

    • 較強之 Hashish 製劑常有幻覺及精神病反應。
    • 精神分裂症病人如吸食大麻則會使精神病症狀加劇。
    • 大麻被認為是海洛因、古柯鹼等強烈藥物中毒者的入門藥物,常與酒精合併濫用。
  • 毒品犯罪刑責態樣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98.11.20施行)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六條: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七條:
◎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毒品罪、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罪、轉讓毒品罪)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 98.11.20施行)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三條: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罌粟種子或古柯種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大麻種子者,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四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大麻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大麻種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十)減輕其刑之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 98.11.20施行)

  •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  

自白者,減輕其刑。
(十一)沒收之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

  • 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 為保全前項價額之追徵或以財產抵償,得於必要範圍內扣押其財產。
  • 犯第四條之罪所使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沒收之。
  • 總統於98年5月20日公布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11條、第11條之1、第17條及第25條條文案,立法院於98年5月5日三讀通過,並於同年5月20日經總統公布,自公布6個月後,於同年11月20日起施行。修正條文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修正條文明定:製造、運輸、販賣第1、2、3級毒品者,除維持原有刑責外,並加重罰金從原本新台幣500萬元至1000萬元,調高到700至2000萬元,冀達到嚇阻之效果。
◎原條例第11條條文未規定持有第3、4級毒品罰則,修正後第11條條文明定,持有第3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4級毒品
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條文第11條之1第2項亦明定,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3級或第4級毒品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使之暸解毒品對身心造成的危害,建立拒毒、反毒的共識。

◎第17條修正條文新增「窩裡反條款」,即毒犯若供出毒品來源而破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規定,藉由「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誘因,使毒犯願意供出毒品來源,以期截毒於關口,提升查查緝效能,打擊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