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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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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暨規定

 

臺東縣警察局推動警察志工服務執行計畫
本局105年6月17日東警行字第1050026013號函修訂

壹、依據:
志願服務法。

貮、目的:
一、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警察公共事務,藉由志工參與,提升警察為民服務品質及增進行政效能。
二、積極鼓勵民間參與志願服務,建立「警民合作、共維治安」的觀念,協助預防犯罪宣導,縮短警民距離,共同打造優質化的治安環境。

參、構想:遴選、編組志工,施予訓練、管理、輔導及考核,並積極推展運用,有效協助警察機關「為民服務」及「預防犯罪宣導」等工作,以提升警察親民形象及達成祥和社會之目標。

肆、作法:
一、任務編組:
本局成立推動小組,由局長擔任召集人,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主任秘書擔任執行長,行政科為本案業務單位,餘相關科、室、大隊(隊)列為協辦單位,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諮詢指導。
各分局比照辦理。
二、志工組織架構:
(一)警察局部分:
1.本局設志工大隊。
2.本局各科、室、中心得單獨或聯合編組直屬志工中隊。
3.本局直屬(大)隊得單獨編組直屬志工中隊。
(三)分局部分:
1.分局設志工中隊。
2.分局各組、中心、隊得單獨或聯合編組志工分隊。
(四)分駐(派出)所設志工分、小隊。
三、志工之編組:大隊、中隊、分隊、小隊編組人數由各單位視狀況、需要逐漸編成。
四、志工幹部之遴聘、任期規定:
(一)幹部之遴聘:
1.志工大隊長由本局就表現績優之志工中隊長以上幹部,或從地方熱心志工事務之人士中遴聘產生。
2.志工中隊長由各運用單位就表現績優之志工分隊長以上幹部,或從地方熱心志工事務之人士中遴聘產生。
3.志工分、小隊長,由各運用單位就表現績優之志工人員中協調產生。
(二)幹部之任期:以上幹部之任期均為二年一聘,表現良好者得續聘,但以續聘一次為限。任期中,如發現涉有本計畫肆、作法六及七(二)、(三)、(四)之情事且事證明確者,應立即解聘,重新遴聘,繼續原任之任期,並得續聘一次。
五、志工之遴選資格:
(一)性別不拘。
(二)二十歲以上熱心公益,身體健康無宿疾或隱疾者。但有特殊專長者,得視需要,酌予放寬至十六歲,惟未滿二十歲且未婚者,需檢具家長同意書。
(三)品德良好,五年內無不良素行紀錄者。
(四)所從事之行(職)業不得有與警察執法工作牴觸者,或影響警察形象者。
(五)其餘相關遴選資格,各運用單位得視業務性質自行訂定。
六、志工之淘汰:
(一)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者。但過失犯或受緩刑宣告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二)從事或包庇與色情有關職業者。
(三)開設或參與經營賭場或擔任賭場保鏢者。
(四)假借志工名義招搖撞騙者。
(五)充當司法黃牛或包攬訴訟者。
(六)公開以志工身分或名義介入政治,致生影響志工團體名譽及產生不良後果者。
(七)強力介入警察辦案或洩漏偵訊內容,影響警察辦案之進行者。
(八)洩漏警察機關相關機密,致生不良後果者。
(九)妨害善良風俗或妨礙公務,有損志工之形象者。
(十)其他足以認為有影響警察及志工形象之職業或行為者。
七、志工服務工作評核及志工之考核:
(一)每半年辦理志工服務工作評核,志工運用單位應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對評鑑成績優良者,獲團體組第1、2名,依本局「 98年度第5次考績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獎勵及「本局核發工作績優人員獎勵金細部作業要點」六、(七)准予申請獎勵金。
(二)志工應參加之各項訓練、講習、會議時數,應登錄於志願服務紀錄冊內,每年請假時數達三分之ㄧ或缺席時數達四分之一以上者,予以考核淘汰。
(三)志工運用單位每三個月應實施考核一次,凡出勤率未達百分之七十五者及無故連續缺勤兩次者,責由志工運用單位主管予以考核淘汰。
(四)違反志工服務規定,或有不適任情形,經運用單位主管考核不佳者,予以淘汰。
(五)志工隊員、各級幹部,由各層級編組運用單位考核。
八、志工之工作項目:
(一)民眾至警察單位洽公或報案之接待、引導、解說等事宜。
(二)提供諮詢服務。
(三)協助報案(被害)人、家屬情緒安撫、心理關懷及接待、解說。
(四)協助照護迷童、失智老人及其他需照護者。
(五)協助辦理轄內治安狀況訪談(含電話訪問、問卷調查等)。
(六)走入社區瞭解民隱民瘼反映相關單位主官(管),以作為決策參考。
(七)發現有急難須救助對象,聯絡社福單位或動員聯繫慈善團體予以救助。
(八)配合佐警於社區預防犯罪宣導,或其他有助於社區治安、交通、喚醒民眾重視社區聯防,或警方可為協助之有助於提升警察形象、地位等服務事項。
(九)其他適合志工服務事項及當前重要政策推動宣導等。
九、志工之服務規定:
(一)服務時間,以每日八時至廿二時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之;每人每週服務以一次、二小時(或每人每月服務八小時)為原則,並事先編排輪值表報核,核定層級由警察局自行律定。
(二)志工輪值需準時交接班,穿著志工背心、佩帶識別證,出入勤應簽到、退,勤畢並填寫服務紀錄。
(三)值勤應儀容端莊、服裝整齊,態度和藹熱忱、有耐心。
(四)基於偵查不公開及事涉機密,不得隨意翻閱公文、簿冊及查記資料。
(五)對刑事案件或嫌疑人,切勿有關說情事。
十、志工之訓練:各運用單位應依志工擔任工作性質,施予必要之訓練或講習;另為鼓勵高齡者參與志願服務,請於教育訓練課程之設計上運用多元型態方式,如角色扮演、體驗課程、團體討論分享等辦理訓練,以協助長者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參與志願服務。
十一、志工之表揚:
(一)為鼓勵服務優良志工,分局或本局每年辦理績優志工公開表揚一次。
(二)前項運用單位每年應協助服務志工彙整服務時數,符合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規定者,陳報警政署審核後轉報內政部申請。
十二、志工之集會:
志工幹部會議:由志工大隊長(或由警察局指定適當人員)主持,警察局列席指導,每半年召開一次。
十三、志工之福利:
(一)志工服務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辦理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二)志工運用單位得視工作需要製發志工背心、志工識別證及有關裝備。
(三)志工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服務時,得酌予補助值勤交通費及誤餐費。
(四)志工運用單位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五)其他有關法定之各項福利措施。
十四、志工之權利:
(一)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二)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三)依據工作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四)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五)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十五、志工之義務:
(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志工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三)參與志工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保管、使用志工識別證。
(五)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六)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七)不得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八)妥善保管志工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十六、志工保險、整編與候補:為配合辦理志工保險,志工每年整編一次,遇有缺額得由志工運用單位依候補順序遴用,志工運用單位循系統繕造名冊陳報本局彙辦。
十七、志工服務單位之旗幟:志工服務單位得參考「警徽警旗製用規定」,製作單位旗幟。
十八、獎懲:推動本項志工服務工作警察單位人員,由警察局依機關權責於每半年承辦人嘉獎二次、承辦單位主管嘉獎一次範圍內,辦理業務獎勵一次,各志工運用單位比照辦理;對於推動不力人員得視具體情節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等規定及機關權責,辦理懲處。

伍、本執行計畫有未盡事宜之處,得隨時補充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