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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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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如何處理護送(疑似)精神病患案件?

警察機關如何處理護送(疑似)精神病患案件?
  • 發布日期
    108/09/10
  • 發布單位
    成功分局
一、護送(疑似)精神病患就醫案件受理階段:
1、值班或分局勤指中心,接獲一般民眾報案或家屬主動要求協助護送(疑似)精神病患就醫或衛生單位及消防單位轉報上揭案件時,應立即派遣巡邏(或備勤)人員趕赴現場處理。
2、分局勤指中心知有前項情形,除係由衛生單位及消防單位轉報外,應同時通知衛生單位及消防單位派員前往協助處理,並記錄受話人,避免衍生爭端。
二、護送(疑似)精神病患執行階段:
1、警察機關、消防單位及衛生單位同仁於現場依任務執行各項權責:
(1)警察機關:協助查明精神病患身分,依病患實際狀況是否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予以約束。另擔任送醫過程戒護工作。
(2)消防單位:協助醫療救護、護送及簡易身體評估,並全程護送至適當醫療機構。
(3)衛生單位:評估病患目前精神狀態,以了解是否為新增個案或已列管為追蹤關懷個案,並協助身體評估。
2、執行緊急就醫要件,係依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精神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為要件,不以家屬(監護人)及衛生單位人員到(在)場陪同為要件,應與消防人員就現場情狀判斷,是否須立即護送精神病患前往鄰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切勿以等待家屬及衛生單位人員為理由,推脫拒絕緊急送醫。另遇有嚴重病人持刀、瓦斯鋼瓶等危險物品,應尋求支援,以為萬全。
3、員警執行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填具「疑似精神病患護送鑑定就醫通報單」,有家屬在場者,與其溝通取得共識後,請其於通報單內家屬欄簽章並陪同送醫,若無家屬可免,惟應設法通知聯繫家屬或親友到場。
4、若經消防單位或衛生單位,評估病患有明顯外傷、中毒、意識障礙昏迷或生命徵象不穩定等情形,則優先送往綜合醫院治療,俟內外科急症病情穩定後再轉診由精神醫療機構接續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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