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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操作槍」槍支改造 12月11日前未申報繳銷將被重罰
遏止「操作槍」槍支改造 12月11日前未申報繳銷將被重罰
發布日期
109/11/30
截止日期
110/05/29
發布單位
成功分局
相關資訊連結
成功分局臉書粉絲專頁相關連結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修正案,業經總統於109年6月10日公布施行,修法前已持有操作槍之團體或民眾,應於109年6月12日起至同年12月11日止,攜帶操作槍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警察局或警察分局辦理報備持有或自願繳銷,俟完成鑑驗及發照後,即可合法持有;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報備程序,依新修正文,違法持有者最高可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相關圖檔:
操作槍請務必在109.12.11以前申報
何謂「操作槍」
民眾報備持有或自願繳銷「操作槍」流程圖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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