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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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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列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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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
警察舉發民眾闖紅燈或其他交通違規案件時,是否均需以照相或錄影方式始得為之? |
發布日期 |
108/11/15 |
發布單位 |
交通警察隊 |
點閱率: |
2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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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148號行政訴訟判決書內容所述,警員舉發交通違規行為,係依道交處罰條例授權所為之職權行使。而汽機車駕駛人違規行為之取締,揆其行為本質,多係發生於瞬間,通常需由當場執行取締違規公務員之認識及判斷,且必須為立即取締作為,此為逹成維持交通秩序目的所必要。且依道交處罰條例之規定,此種立即性之舉發違規,需依警員之認知判斷,並無必須另有其他積極證據佐證,始構成處分要件之規定,據此,警察舉發民眾闖紅燈或其他交通違規案件時,僅需確信當時所見為真並無誤時,自可依法令賦予之職權依法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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