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
自用小客車加裝防撞桿及號牌周邊加裝框架或燈飾是否有違規?如有違規應依何規定處罰?(桃園縣警察局) |
發布日期 |
100/12/12 |
發布單位 |
交通警察隊 |
點閱率: |
1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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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規定:汽車顏色、式樣、輪胎隻數或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車身…等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前項變更登記,除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變更時,免予檢驗外,餘均須檢驗合格。
(二)自用小客車加裝防撞桿部分:
新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規定:「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檢驗。」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函頒「執行取締汽車設備變更或損壞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有關自用小客車加裝防撞桿部分,自96年1月1日起實施取締,其取締係依行照變更登記為判定基準。
(三)號牌周邊加裝框架或燈飾:
車輛號牌周邊加裝框架或燈飾者,如因此而「不能辨識其號牌」者,方能以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2,400至4,800元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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