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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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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規定

(一)服務時間,以每日八時至廿二時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之;每週服務至少一次,每次至少二小時,並事先編排輪值表報核,核定層級由警察局自行律定。
(二)志工輪值需準時交接班,穿著志工背心、配帶識別證,出入勤應簽到、退,勤畢並填寫紀錄備忘。
(三)值勤應儀容端莊、服裝整齊,態度和藹熱忱、有耐心。
(四)基於偵查不公開及事涉機密,不得隨意翻閱公文、簿冊及查記資料。
(五)對刑事案件或嫌疑人,切勿有關說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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