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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問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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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交通事故當事人須知有那些?
*發布日期 108/11/21
*發布單位 交通警察隊
*點閱率: 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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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汽車交通事故致體傷、殘廢或死亡者,除單一汽車交通事故之駕駛人,或受害人之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例如飲酒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汽車)等所致外,受害人或其繼承人均可依法申請保險金或補償金,且手續簡便,無須另支付費用委託他人代辦,詳情可向各地產物保險公司總、分支機構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電話:0800565678)查詢。為了提供更快、更好的理賠或補償服務,請被保險人或受害人或其繼承人於事故發生5日內,將事故發生的當事人、時間、地點及經過情形等資料,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辦理。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7日後,在辦公時間內前往處理單位查詢事故處理情形,並可申請閱覽或核發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相片;另於事故發生30日後,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三)車輛損毀或財物損失案件,請自行協調理賠,或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民事賠償警察機關不受理、不干涉)。
(四)有人員受傷案件,刑事傷害責任部分,被害人得於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偵查隊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得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賠償部分得自行協調理賠,或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
(五)當事人對於肇事違規罰單舉發內容若有異議,請逕向應到案之交通事件裁決所(監理所、站)提出申訴或向法院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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