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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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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列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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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
實施違規停車拖吊作業,有無於現場等候5分鐘? |
發布日期 |
100/12/12 |
發布單位 |
交通警察隊 |
點閱率: |
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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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規定,「違規停車,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及同條例第85條之3規定,「第12條第3項、第35條、第56條第3項、第57條第2項、第62條第6項及前條第1項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扣留,其屬第56條第3項之移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之。上述之移置或扣留,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
(二)現行交通法令並無規定須於現場等候5分鐘規定,執勤人員依據本局「租用民間拖吊車實施違規車輛拖吊移置暨保管場作業管理規定」,於實施拖吊前先行廣播後,駕駛人未將車輛駛離者,即將車輛拖吊移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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