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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政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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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108年(暑期保護青少年-青春專案)-反援交宣導part1
*發布日期 108/06/17
*截止日期: 108/12/14
*發布單位 成功分局 偵查隊
*點閱率: 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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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網路交友陷阱多,「二要三不」請遵守:
二要:家長要關心放心、親子要約法三章。
三不:不私下交往要公開、不單獨見面、不露相不洩漏資料。
2.家長多花時間陪同少年上網,指導正確的使用網路觀念。
3.要建立正確觀念:別毫不保留地信任網路上的人或資訊,
網路上自稱16歲的少女,也有可能是40歲的中年男子。
4.別輕易在網路上洩漏自己或家人的身分資料。
5.若有網友提供誘人且難以置信的禮物或工作時,就要格外小心。
6.法律常識:
刑法為保護民族幼苗,法律考慮男女如年齡太小,一來發育尚未完全,二來智力淺薄,尚無能力判斷是非,甚至不了解性行為的意義和後果,對其有特別保護之必要,因此對未滿十六歲之男女,只要與之為性交,不管是否違反其意願,有無對價都將成立犯罪!只要在網路張貼援交等性暗示訊息,就可適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按該條條文,只要有散佈、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即會構成犯罪,而不需以「實際發生性交易」為必要,且處罰的規定及於援交者(係指提供性服務者)及被援交者(係指提供性服務費用者),因此不論是找援的或被援的,都可以依該條例處罰!刑法235散布猥褻物品罪: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若散佈之物品以未滿18歲之人為內容,則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28,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得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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