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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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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

海外緝逃罪犯

 

壹、海外緝逃的意義與目的: 
一、海外緝逃之意義: 
台灣四面環海,船隻進出頻繁,且自解嚴後,政府為便民之故,簡化了國人入出境之手續,相對地也使得偷渡、走私等不法活動日益猖獗, 更有歹徒利用漁船為交通工具,或持用偽(變)造證照矇混出境,或於案發前一走了之,從此逍遙法外,因此, 海外緝逃之意義是將藏匿國外之我國司法機關發布通緝或拘提之對象,或偵查中之犯罪嫌疑人,運用不同之方式及管道,將渠等查捕歸案。 
二、海外緝逃之目的: 
1.伸張司法正義,使作奸犯科之徒,縱然亡命天涯海角,亦不能高枕無憂或心存僥倖,在我鍥而不鍥而不捨地追緝下,終將無所遁形,俯首認罪。 
2.宣示我政府打擊犯罪無國界之決心,為了維護國際社會之安寧,能消弭跨國犯罪集團,積極地自國外將人犯押返, 無疑彰顯我情治治機關之高度績效,贏得社會大眾之好評外,更能提昇我國國際形象。
 
貳、海外緝逃任務遂行之要件: 
一、正確的情報。 
二、所在國政府的合作。 
三、我駐外單位的支援。 
海外緝逃的偵查作為事實上和國內的作法類似,仍少不了訪問、調查、跟監、埋伏、守候及逮捕等種種手段,惟一不同的是需在我領土及主權外, 藉助所在國政府相關單位的力量,共同執行上述作為,諸如軍警單位的武力支援,俟對象緝獲後移民單位能迅速簽發遞解令,使整個程序環環相扣、 一氣呵成。要能掌握正確線索,才會將偵查方向導入正軌,不致徒勞無功甚而打草驚蛇。另外我駐外單位的居中協調連繫亦是任務完滿達成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 
在此要強調,如何取得所在國充分合作的關鍵在於雙方是否有實質上的友好關係及打擊犯罪的共識而不在於是否有正式外交關係。 這就是近年來我們能成功地自泰國澳門及美國等地區將殺人犯嫌黃文忠及幫派首惡分子楊光南、饒台生等人押解回國。若非平日已建立了深厚的公私情誼, 焉能使彼等兇殘狡詐之徒乖乖就範呢!當然,熟諳所在國之法律及有關引渡、遞解出境等規定是必要的,往往愈有制度、愈重視人權的國家諸如美國、 日本等,在犯罪偵查及驅逐出境的作為上都有嚴格的規範,不僅有層層節制且需保障當事人的權益,權責單位深恐本身觸法或因處理不當遭到社會輿論或民意機關的責難, 因此,在交涉的過程中,敘明對象過去不良的前科及具體之犯行,及若不將其繩之以法,日後可能擴大危害國際社會的嚴重性,確有其必要。 
 
參、海外緝逃情報之來源: 
凡為了解對象周遭環境,以促成追緝任務成功為目的,秘密進行調查、蒐集具機密性、時效性的客觀事實(人、事、時、地、物、數、因、果)且能迅速回報執行單位, 以為行動之準則之情資,此種情資經過整理、分析、研判諸程序後,認為完整、正確,足資預測任務執行之可能發展,而為單位運用者,謂之緝逃情報,其來源有四: 
一、由民眾檢舉。 
二、自友軍單位取得。 
三、由偵破之案件發展出來。 
四、佈建所獲: 
以單線連繫的方式,遴選有長期生存條件,具開展工作潛力之線民,依據緝逃工作的需求,交付其任務,指導其工作方向,考核其績效,佈建的範圍不應侷限於海外, 因為外逃罪犯多有與國內特定對象諸如親朋好友或昔日黨羽保持通聯的習慣,從近來所破獲國內、海外勾串從事槍械、毒品走私及偽(變)造證照的案件證實, 如果能動員國內的佈建關係去抽絲抽絲剝繭,仍不難發掘有價值之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