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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幼園地

婦幼安全報您知
家庭暴力防治 性侵害防治 性騷擾防治 兒少性交易防治 兒童保護

任何人對於兒童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遺棄。
2.身心虐待。
3.利用兒童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4.利用殘障或畸形兒童供人參觀。
5.利用兒童行乞。
6.供應兒童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
7.剝奪或妨害兒童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或非法移送兒童至國外就學。
8.強迫兒童婚嫁。
9.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或以兒童為擔保之行為。
10.強迫、引誘、容留、容認或媒介兒童為猥褻行為或姦淫。
11.供應兒童毒藥、毒品、麻醉藥品、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12.利用兒童攝製猥褻或暴力之影片、圖片。
13.帶領或誘使兒童進入有礙身心健康之場所。
14.其他對兒童或利用兒童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落實家庭暴力及兒虐事件高風險家庭篩選及通報機制

「警察機關落實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與性侵害案件通報及防治工作」實施計畫
壹、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1條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
二、院長於93年6月2日行政院第2892次院會指示:積極整合社政、勞政、教育、衛生及村里幹事等系統的資源,各有關機關應深入鄰里社區,全面建構縝密的通報、救援與保護服務網絡。
三、內政部93年11月19日台內童字第0930093779-1函頒「落實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事件通報及防治工作實施方案」
貳、目的
為強化社區鄰里互助通報功能,提升責任通報人員之敏銳度及辨識能力,機先反應兒少虐待及家庭暴力情事,以期降低其危害性。
參、執行作為
一、建構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事件高風險家庭篩選機制,以防患未然:
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分駐(派出)所員警戶口查察時,發現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通報事件之高風險家庭,依高風險家庭評估表進行初步評估,篩選高風險家庭之虞個案,立即通報轄區警察局兒童保護官,由兒童保護官列冊建檔並通報113婦幼保護專線後,循兒虐及家暴處遇流程辦理。
二、激發村、里社區民眾對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通報意識,建立婦幼保護之社會共識:
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警察分局或分駐(派出)所召開社區治安會議或受邀參加村、里民大會或出席社區治安會議時,應加強宣導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事件之高風險家庭主動通報觀念及意識,強化社區預防兒虐及家暴事件。
三、落實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責任通報制度: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1條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規定,警察人員為法定之責任通報人,警察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兒童及少年虐待、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情事,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肆、權責區分
一、警政署:
(一)規劃全國警察機關有關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通報及防治工作,督導各警察機關落實執行。
(二)加強於署務會報或治安會報中宣導婦幼安全責任通報觀念及作法。
(三)輔導評估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對於責任通報之觀念推廣及執行狀況。
(四)強化警察人員常年訓練,納入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處理之專業課程以提昇員警專業知能。
二、警察局:
(一)受理警察分駐(派出)所員警篩選高風險家庭之評估表,並通報113婦幼保護專線。
(二)辦理常年訓練及勤前教育時,加強基層員警對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專業課程,提昇員警通報事件敏銳度、辨識能力及責任通報觀念。
(三)責成「兒童保護官」彙整轄內各分駐(派出)所篩選高風險家庭評估表清冊,列管執行。
三、警察分局:
警察分局分局長或副分局長參加村、里民大會或出席社區治安會議時,加強宣導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事件之高風險家庭主動通報觀念及意識,強化社區預防犯罪功能。
四、分駐(派出)所:
員警於戶口查察時,發現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通報事件之高風險家庭,依高風險家庭評估表進行初步評估,篩選高風險家庭之虞個案,立即通報管轄警察局兒童保護官。
伍、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通報保密:
(一)各級警察機關受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辦理通報時,對通報人身分應予保密。刑事案件移送時並應加註請求檢察官或法官依證人保護法身分保密之規定予通報人相關保護措施。
(二)辦理通報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
二、派員協助處理:
接獲主管機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醫療院所或相關單位通報請求協助時,應立即派員(性侵害案件由性侵害專責人員)協助處理。
三、兒童及少年保護: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褔利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1.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2.充當第28條第1項場所之侍應。
3.遭受第30條各款之行為。
4.有第36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
5.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四、家庭暴力防治:
(一)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或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處理員警應負責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及轄區分局家庭暴力防治官。
(二)家庭暴力案件如有性侵害或兒童虐待情形時,應優先適用性侵害防治及兒童保護等相關規定與流程。
五、性侵害防治:
(一)受理性侵害案件,不論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告訴與否,均應於徵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依法負責執行監護事務者同意後,填報知會單通報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
(二)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依法負責執行監護事務者不同意知會性侵害防治中心,仍應填報知會單,惟通報之內容以犯罪事實或加害人資料為限。 (三)辦理性侵害案件,如發現被害人有接受心理治療、輔導、安置、法律扶助、緊急診療之需要時,應即通知轄區直轄市、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處理。
(四)性侵害案件不得發布新聞。
陸、實施期程
本計畫自即日起全面推動。
柒、管制考核
一、各級警察機關就權責分工事項積極執行,並於每年7月及1月10日前將執行情形及辦理成效函報警政署辦理獎懲。
二、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應循各級主官、督察、業務系統加強督考。
捌、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另函補充修正之。

警察報案電話:110
婦幼保護專線:113
行動電話救命專線:119
『全國各地通用的119專線,即使手機打開沒有接收訊號,甚至電力極為微弱,任何廠牌的手機在任何地點皆可撥通。撥出119 後,說明如下:如果您要報案,請撥0,將會為您轉接警察局;如果您需要救助,請撥9, 將會為您轉接消防局。會以英文重述一遍。此時只要撥0 或9,一定會有人接聽。』
外籍配偶保護專線:0800-088855
男性關懷專線電話:0800-013999
台東縣警察局婦幼警察隊:(089)356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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