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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少年警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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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如何改善偵辦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9條案件浮濫移送及申訴、陳情情形,查處違犯本條例第29條之案件?
  • 發布日期
    99/07/05
  • 發布單位
    婦幼警察隊
  • 點閱率
    635
為改善偵辦違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9條案件浮濫移送及申訴、陳情情形,查處違犯本條例第29條之案件,須具備「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及「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等要件,詳細說明如下:
(一)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所謂「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即含有「公然」意味在內。換言之,該不法訊息須得由「不特定第三人」閱覽知曉,故行為人與他人於「悄悄話」之密語功能內所為不法訊息之對話紀錄,因僅為該2人觀覽,尚無法使同一聊天室之不特定使用者得知,如公開可見之暱稱為「我們是一群優質學生妹」、「蕾蕾」者,縱其以密語方式於「悄悄話」內談論性交易細節等內容,仍不應以第40條之罪相繩。
(二)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即該訊息內容依常情以觀,須具有「誘使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與「提供或收取對價」二要件。如其義隱晦不明、語意不清,如「桃園想約會」、「個取所需」等難與性交或猥褻行為作直接聯想,或「我想找三性或是CD妹約愛愛」、「尋找浪漫無負擔ㄉ一夜情」等客觀上無法窺見有對價意思之訊息,則難容認行為人已涉犯第40條之罪。
(三)、承前,涉違第40條案件之不法訊息須「同時」具備「公然散播刊登」、「誘使人為性交」及「提供或收取對價」此三項構成要件,缺一即不成立。
(四)、另為符合程序正義,重申「釣魚偵查」僅得對原已有犯罪或有犯罪故意之人,以技巧設計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而加以逮捕偵辦;不得使用「陷害教唆」之不正當手段,對原不具犯罪故意之行為人,設計教唆使萌生犯意,進而產生犯罪行為。換言之,警方釣魚偵查第40條案件,僅得被動回應,不可主動邀約,否則極易涉有陷害教唆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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