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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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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警察機關取締汽機車改裝排氣管噪音過大都要會同環保機關實施稽查取締?

為何警察機關取締汽機車改裝排氣管噪音過大都要會同環保機關實施稽查取締?
  • 發布日期
    100/07/20
  • 發布單位
    臺東分局
(一)依交通部90年10月25日以交路90字第011338號函示略以:「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員警應在其能明確認定違規事實後,方予以舉發,而非憑憶測舉發,本案汽機車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者,由員警在違規現場予以認定處理,應無窒礙,……由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處罰,但對於經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格所產生噪音者等,非有儀器設備無法認定,當於經環保機關檢測後,方得依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裁處。二、……爾後對於汽機車排氣管之舉發,請其以違規事實明確者(如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等),列為稽查取締之重點,依上開條例規定舉發處罰。對於疑似有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者,其處理權責在於環保機關……。」
(二)故改裝排氣管之車輛如涉有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者,警察機關必須會同環保機關實施稽查取締,以避免執法爭議,並維護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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