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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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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原住民族群可以申請自製獵槍?申請的條件?方式?合法的原住民自製獵槍其結構、性能為何?

何種原住民族群可以申請自製獵槍?申請的條件?方式?合法的原住民自製獵槍其結構、性能為何?
  • 發布日期
    108/09/11
  • 發布單位
    成功分局
一、所謂原住民,指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所定之原住民。是以, 原住民不分種族均可提出申請。
二、申請條件:
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 :
(一)未滿20歲。
(二)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確定。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原住民申請自製獵槍,應以書面經向戶籍所在地警察(所)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 請。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15日內核定;經許可者,申請人應於收到許可函之翌日起1個月內自製完成或持有,並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查驗烙印給照及列冊管理;逾期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四、原住民自製獵槍的結構、性能必須每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進入槍管內,然後再將玻璃片、彈丸等填充物放進槍管內並用通槍條把槍管塞緊,最後以打擊底火或其他的方法引爆,將填充物射出。所謂填充物,是指可填充於自製獵槍槍管內,遠小於槍管內徑之固體物如玻璃片、彈丸等,供發射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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