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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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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自小客車要安裝腳踏車架相關規定?

請問自小客車要安裝腳踏車架相關規定?
  • 發布日期
    108/09/10
  • 發布單位
    成功分局
一、攜車架分為固定式與活動式,無論固定式或活動式置放架均應經車輛研究測試中心依交通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檢測及審驗合格,核發審查報告,並貼有審查合格標章,始為合格之小型汽車置放架。
1.固定式置放架:
(1)借助工具始得拆卸或加裝於汽車者,為固定式置放架,裝置固定式置放架。
(2)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規定略以:「汽車車身式樣…燃料種類…等設備…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另車身加裝小型汽車固定式置放架依同規則附件15第1點規定,該置放架須經交通部委託之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審驗合格(張貼有審驗合格標誌CC-MARK),並繳驗改(加)裝設備之統一發票,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辦理變更登記後才可上路使用。
(3)若裝置後要移除,亦須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規定,向監理機關辦理登記裝置固定式置放架若未辦理變更登記。
(4)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規定:「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汽車所有人在1年內違反前項規定2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3個月;3年內經吊扣牌照2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 吊銷牌照。」
2.活動式置放架:無需借助任何工具,以徒手即可拆卸或加裝於汽車 者,為「活動式置放架」。
(活動式置放架因應拆裝頻繁需要,故無須至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汽車搭載自行車之攜車架規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1項10款,小型汽車置放架,其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1.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50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第38條第1項之規定。
2.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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