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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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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有那些?民防團隊徵用有無限制?可否身兼數個民防組織?參加警察機關所屬之民防人員,有那些原因會被解編?

民防團隊有那些?民防團隊徵用有無限制?可否身兼數個民防組織?參加警察機關所屬之民防人員,有那些原因會被解編?
  • 發布日期
    108/09/10
  • 發布單位
    成功分局
一、依據:民防法、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二、依據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9條第1項第7款所示:
1、民防團隊所屬大隊(隊)、站如下:
(1)民防大隊。
(2)義勇警察大隊。
(3)交通義勇警察大隊。
(4)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
(5)山地義勇警察隊。
(6)戰時災民收容救濟站。
(7)醫護大隊。
(8)環境保護大隊。
(9)工程搶修大隊。
(10)消防大隊。
(11)其他經指定之任務大隊。
2、上述第2目至第5目之民防組織,得視實際需要編組。第十項所稱消防大隊,係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就所屬消防人員及義勇消防人員編成,其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依消防相關規定辦理;執行民防任務時,消防人員及義勇消防人員應接受民防總隊指揮、監督、管制及運用。
3、一般民眾較常接觸者為:民防大隊、義勇警察大隊、交通義勇警察大隊、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消防大隊等民防組織。
三、徵用有無限制?
依民防法第5條第1項第4款「前三款編組以外之國民,年滿20歲未滿70歲者,依其生活區域、性別、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規定,民防人員須年滿20歲未滿70歲;另依民防法第16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徵用:
1、依兵役法服現役及接受軍事訓練者。
2、編列為年度動員計畫要員之後備軍人者。
3、列入輔助軍事勤務隊之補充兵及後備軍人者。
4、身心障礙者。
5、健康狀態不適參加編組者。
6、依公務性質不適參加編組者。
四、可否身兼數個民防組織?
依據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經遴選參加編組人員僅得參加一種任務編組,不得參加其他編組。但參加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者,不在此限。
五、參加警察機關所屬之民防人員,有那些原因會被解編?
依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民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及專業警察機關予以辦理解編:
1、受2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2、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3、因案被通緝逾2個月,未撤銷通緝者。
4、假借職務名義,意圖敲詐、勒索、詐欺、侵占、恐嚇,影響聲譽,經查屬實或提起公訴者。
5、因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善良風俗或妨害公務,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有案者。
6、經營或從事與色情有關之職業,或開設、參與經營賭場,或擔任賭場保鑣或其他非法、不正當行業,經查屬實者。
7、誹謗長官、破壞團結,情節重大或言行故意損害民防團隊形象,經查屬實者。
8、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訓練、演習、服勤或支援軍事勤務者。
9、因痼疾或重病不堪勝任民防工作者。
10、其他有風評不佳,經檢舉後查有具體事證,不適任民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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