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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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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飆車(危險駕車)行為?又飆車(危險駕車)行為可能有什麼法律效果(觸犯那些法律)?

如何認定飆車(危險駕車)行為?又飆車(危險駕車)行為可能有什麼法律效果(觸犯那些法律)?
  • 發布日期
    108/09/10
  • 發布單位
    成功分局
一、危險駕駛行為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下列行為屬於危險駕駛:
1、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2、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
3、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4、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5、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二、行政法處罰規定
1、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上開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2、2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3、汽車駕駛人有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1項第1款、 第3款、第4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4、汽車駕駛人違反第1項、第3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18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21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三、刑法處罰規定
依刑法第185條: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罰規定 :
兒童及少年(指未滿18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12歲之人;所稱少年,指12以上未滿18歲之人。)不得為下列行為: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將依同法第91條第1項處罰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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