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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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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申請閱覽檔案相關規定為何?

民眾申請閱覽檔案相關規定為何?
  • 發布日期
    108/09/11
  • 發布單位
    成功分局
一、閱覽、抄錄或複製機關檔案,可事先經由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網址: https://near.archives.gov.tw​)查詢相關資料,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後,向本分局提出書面申請。
二、 檔案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如下:
(一)依本法第17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
檔案內容含有本法第18條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者,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3、申請項目。
4、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5、檔號。
6、申請目的。
7、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8、申請日期。
(三)各機關對於前條申請案件,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本法第19條所定之30日,於前項情形,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四)本法第19條所定之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1、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2、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3、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4、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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