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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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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得否因拾得人行使民法第805條第2項報酬請求權,將有受領權之人的個人資料提供拾得人?

警察機關得否因拾得人行使民法第805條第2項報酬請求權,將有受領權之人的個人資料提供拾得人?
  • 發布日期
    108/09/10
  • 發布單位
    成功分局
按個資法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有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個資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參照)。警察機關依法定權責辦理拾得遺失物作業(民法第805條第1項及警察法第9條第8款參照),基於「警政」之特定目的蒐集、處理有受領權人之個人資料,提供予拾得人作為行使民法第805條第2項規定報酬請求權之用,應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上開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符合個資法第16條規定。惟須注意個資法第5條規定,其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摘自「法務部103年2月24日法律字第10303502120號號書函」-本函全文可於法務部全球資訊網點選「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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