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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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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人質疑警察為何不舉發其他違規者,如何處置?

交通違規人質疑警察為何不舉發其他違規者,如何處置?
  • 發布日期
    108/09/10
  • 發布單位
    成功分局
一、茲援引臺灣高等法院 96年度交抗字第283號交通事件裁定按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其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75號解釋著有明文,抗告人既已違規,即應受罰,又遵守法規為每一國民之責任,自亦不得以他人違規行為尚未被取締或有無取締,而執以為自己亦可以不遵守規定之適法理由,亦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抗告人以"他人亦有違規行為,是否亦有開罰單"為抗告,其抗告並非適法之抗告理由,亦無從以此解免其違規之責,本件抗告人違規事實明確,原審因認原處分機關就抗告人前開之違規行為,援引前揭規定裁處抗告人罰鍰 600元之處分,並無不當,而駁回抗告人於原審之異議,揆諸前揭之規定,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本件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警察執勤遇有違規人提出相關質疑,可引用上開裁定,理性告知,過程中要特別注意自身態度及言行,並做好蒐證工作,並告知違規人不服取締之相關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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