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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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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在河濱公園的自行車道互撞,算不算道路交通事故?

自行車在河濱公園的自行車道互撞,算不算道路交通事故?
  • 發布日期
    108/09/10
  • 發布單位
    成功分局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1、腳踏自行車。
2、電動輔助自行車。
3、電動自行車: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所謂「道路交通事故」定義為「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
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該條例所使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四、綜上,因自行車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定「慢車」之自行車範疇,屬「道路交通事故」之「車輛」;又河濱公園之自行車道屬於任何人皆可使用、供公眾通行之地方,所以自行車與自行車於公園自行車道相撞,造成車輛或財物損壞或有人受傷情事,也屬於「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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