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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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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列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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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
民眾發生交通事故後,能否申請他造當事人住址等個人資料與相關事宜。 |
發布日期 |
108/11/15 |
發布單位 |
交通警察隊 |
點閱率: |
11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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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法務部96年6月15日法律決字第0960019643號函。
(二)民眾發生交通事故後之各階段有不同資訊需求,員警在事故處理現場,於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註記電話號碼,提供各造當事人相互聯繫之用,而地址資料尚非事故第一時間之必要資訊,故本署前於94年修正刪除該聯單之地址欄,以避免事故資料被不當利用。然事故案件之後續程序中,當事人為維護或主張法律上之利益(如寄發存證信函、申請鑑定、聲請調解、聲請假扣押等),須有他造當事人之相關資料(如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邇來有部分分局拒絕提供,致當事人不滿及調解機關執行困擾;或因民眾不知可另向警察機關申請,滋生誤會。
(三)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事故當事人為聲請調解,自得向處理之警察機關申請他造當事人之地址資料;另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交通事故各造當事人就民事損害之和解、調解事宜,應屬交通事故處理之範疇,故當事人為聲請調解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他造當事人之住址資料,屬特定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並無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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