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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問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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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發生交通事故後,警察是否會扣留駕駛執照或其他物件?
*發布日期 108/11/15
*發布單位 交通警察隊
*點閱率: 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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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如肇事當事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情形,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16條之規定,代保管其駕駛執照或其他物件,並移送裁決機關處理。
(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16條之規定,舉發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依下列規定當場暫代保管物件:
1、當場暫代保管其車輛牌照:
(1)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2)使用吊銷或註銷之牌照行駛。
(3)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4)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5)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
(6)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或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7)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逾期六個月以上。
(8)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
2、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有效期間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者,代保管其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
3、當場暫代保管其駕駛執照:
(1)使用偽造、變造、矇領、吊銷或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
(2)持逾期之駕駛執照駕車。
(3)職業汽車駕駛人逾期審驗一年以上。
(4)汽車駕駛人駕車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輪渡或於公路收費停
車場停車,逃避繳費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
(5)汽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各款、第二項之情形因而致人重傷或死亡。
(6)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
(7)汽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前段之情形。
(8)拒絕接受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測試檢定。
(9)汽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之情形。
(10)汽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五十四條各款之情形因而肇事。
(11)汽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12)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而逃逸。
4、當場暫代保管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以下簡稱執業登記證):
(1)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之情形,應受吊扣執業登記證或廢止執業登記處分。
(2)受吊扣執業登記證或廢止執業登記處分,而未將執業登記證送交其辦理執業登記之警察機關。
5、當場暫代保管其車輛:
(1)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2)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3)未領用牌照且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行駛。
(4)有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項後段之情形。
(5)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
6、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者,暫代保管其攤棚、攤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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