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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問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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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取締酒後駕車程序注意事項為何?
*發布日期 108/11/20
*發布單位 交通警察隊
*點閱率: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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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操作酒精測定器應注意事項:
1、使用酒精測定器前應先檢查日期、時間是否正確。
2、測量前應先告知並確認受測者已飲酒結束十五分鐘以上或提供礦泉水給受測者漱口,避免口腔殘存酒精。
3、對測定酒精濃度未達違規標準之駕駛人,不可因主觀之判斷,即認定必屬違規而予以重複測定。
4、酒精測定器每年須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乙次,或使用一千次後必須送廠商校正及檢定,以符施檢規範之規定。
(二)移送法辦應注意事項:
1、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定觀察紀錄表」應據實填寫附卷。
2、對已達移送標準事證明確,顯不能安全駕駛者,輔以錄音、錄影(照相)方式存證,連同詢問筆錄、呼氣或血液酒精濃度檢測數值資料,併案移送。
3、調查違法事證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佐以駕駛人精神狀態(如胡言亂語、意識不清、不能走直線)等行為,記載於筆錄,以強化證據力,提供辦案參考。
4、調查詢問,應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三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2)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3)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4)有急迫之情形者。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5)將駕駛人連同筆錄、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精測定紀錄單二份(影本)及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定觀察紀錄表依刑案程序移送分局偵查隊(或刑事單位)處理。
(三)酒醉者常有行為失控,具攻擊之行為,處理時應小心應對,當事人如有傷痕或生命危險時,應注意蒐證,避免日後糾紛。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檢測或肇事無法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檢測者,應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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