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常見問題集
|
|
|
|
友善列印 |
|
|
|
|
|
題目 |
警察應如何維持交通事故現場? |
發布日期 |
108/11/20 |
發布單位 |
交通警察隊 |
點閱率: |
1979 |
|
|
交通事故發生後,警察機關如何維持交通事故現場?茲分述如下:
(一)在範圍大、交通頻繁之現場,應指派專人負責指揮交通,直至現場處理完成,恢復交通,始可撤離。此項工作必要時可請當事人或現場民眾協助之。
(二)管制來往車輛停車圍觀,並嚴禁群眾進入管制區內。
(三)對於重大或複雜的肇事案件,為能仔細進行調查而必須封鎖現場時,應先實施交通管制措施。
(四)如肇事車輛載運高危險性物品有洩漏之虞或已洩漏,應依其種類劃定危險區域,管制人車通行,並儘速通報消防機關、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業者到場處理,必要時並應將現場附近人員撤離至安全區域。
(五)交通事故現場實施暫時交通管制時,處理人員應將路況隨時通報勤務指揮中心俾供播報路況。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