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常見問題集
|
|
|
|
友善列印 |
|
|
|
|
|
題目 |
警察應如何保護交通事故現場? |
發布日期 |
108/11/20 |
發布單位 |
交通警察隊 |
點閱率: |
1058 |
|
|
交通事故發生後,警察機關如何處理交通事故現場保護?說明如次:
(一)現場周邊應設置警告標識,夜間應加裝警示燈,以保護現場證據及處理人員之安全。
(二)現場管制範圍應在不影響證據保全之原則下儘量縮小,若非必要不可將道路全部封鎖,如必須封鎖交通時,亦應將情況較單純的部分可以先行攝影測繪、紀錄,迅速恢復單邊交互通行。
(三)對現場易變化、易消逝及必須迅速清除之跡證,如落石、碎片、煙霧、水漬等,應儘速定位、拍照存證。
(四)現場當事人及處理人員站立或走動時,不可破壞現場跡證或妨礙現場之交通,並應隨時提高警覺,保持注視往來車輛動態以策安全。
前揭要點以供員警於處理交通事故之際,保護交通事故現場跡證之要領,以資參考。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