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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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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可否以其未犯罪或未違規而於警察執行臨檢勤務時,拒絕告知人別資料、冒用他人身分,或冒簽他人姓名。

民眾可否以其未犯罪或未違規而於警察執行臨檢勤務時,拒絕告知人別資料、冒用他人身分,或冒簽他人姓名。
  • 發布日期
    100/07/20
  • 發布單位
    關山分局
(一)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及第7條對於身分盤查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且為查證民眾身分,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採取必要措施。
(三)民眾對於警察職權之行使有異議時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予以救濟: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四)拒絕身分查證的法律效果
1、人民如拒絕陳述,現場無從確定身分,又不同意同行至勤務處所接受調查,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移送該管簡易庭裁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2,000元以下罰鍰。
2、民眾如冒用他人身分證明,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移送該管簡易庭裁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8,000元以下罰鍰。
3、民眾如冒簽他人姓名,可以依據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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