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全球資訊網

:::
列印

闖紅燈及駕駛人轉彎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之區別為何?

闖紅燈及駕駛人轉彎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之區別為何?
  • 發布日期
    100/07/20
  • 發布單位
    大武分局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同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時,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二)有關上述「闖紅燈」與「汽車駕駛人轉彎時,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之區別,在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依具體違規事實認定,並按適當規定舉發處罰,若其違規行為或態樣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特別定有明文者,當依法定明文規定處罰(如闖紅燈違規行為者),至於非屬條例明文列舉而違反相關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則有「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處罰規定之適用。
  • 瀏覽人次:5281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