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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少年警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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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專區

105年「暑期保護少年-青春專案」深夜未歸(社維法)防制宣導
  • 發布日期
    2016/07/04
  • 發布單位
    少年警察隊
  • 點閱率
    3346
壹、深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係指凌晨0點至5點。

貳、少年深夜不歸造成逃學、逃家為少年虞犯行為
有鑑於網路咖啡店、KTV「搖頭包」逐漸成為青少年聚會濫用藥物、滋生是非之場所,常造成少年深夜留連不歸,甚至經常逃學、逃家而中輟學業,故警政署乃於暑假期間,全國同步鎖定網咖、KTV等處所,執行保護少年兒童「春風專案」擴大臨檢,而於執行職務時發現有少年係逃學、逃家而經常深夜留連不歸者,則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中經常逃學或逃家之少年虞犯行為,將該少年移送該管之少年法院。

叁、青少年深夜未歸或晚歸有何法可管?
少年深夜不歸並非觸法行為,然仍可依少年虞犯規定處理。所謂虞犯,乃指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 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 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1)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2)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3)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4) 參加不良組織者。
(5)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6)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7)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之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
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構,發現少年有第三條第二
款之事件者,亦得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
三、若不符虞犯之規定,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少年之人則另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
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向縣市政府所設之兒童及少年福利專責單位申請適當之機構協助、輔導
或安置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3 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事之一,宜由相關機構協助、輔導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依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之申請或經其同意,協調適當之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之: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從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禁止從事之工作,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禁止而無效果。
二、有品行不端、暴力等偏差行為,情形嚴重,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矯正而無效果。
前項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所必要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各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扶養義務人負擔。

肆、少年深夜不歸,容易惹事生非
何會睡不著?平常作息是否不正常?為何作息不正常?是沉溺網路遊戲?還是另有原因?為何 睡不著就一定得在外遊蕩?為何不想回家?是親子關係不佳?還是親子疏離?甚至家庭缺乏溫暖?
少年深夜不歸,若為偶發事件,也許可以認為是孩子一時貪玩的行為。但若是經常如此,家長就得密切注意他的交友情況和在外行為。
少年經常深夜不歸是誘發危險的開端。
為了避免結夥滋事,也為了避免犯罪或成為犯罪者的目標,家長還是嚴格實行門禁!堅持規定孩子外出遊玩的回家時間吧!

伍、社維法相關規定:
第6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
因圖利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人之姻親,而為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行為之一者,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第七十一條 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七條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緃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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