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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少年警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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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司法院判例1則~自首不以使用自首字樣為必要
  • 發布日期
    2016/04/07
  • 發布單位
    少年警察隊
  • 點閱率
    1816
轉載司法院判例1則~自首不以使用自首字樣為必要

裁判字號: 51 年台上字第 148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08 月 22 日
要  旨:
刑法第六十二條所謂自首,祇以犯人在其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自承犯罪,而受裁判為已足,並不以使用自首字樣為必要。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或有變動,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www.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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