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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司法院判例1則~先有財產犯罪再受代藏贓物之行為使得以贓物罪相繩
發布日期
2016/04/07
發布單位
少年警察隊
點閱率
2136
轉載司法院判例1則~先有財產犯罪再受代藏贓物之行為使得以贓物罪相繩
裁判字號: 51 年台上字第 8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01 月 18 日
要 旨:
刑法上之寄藏贓物,係指受寄他人之贓物,為之隱藏而言,必須先有他人犯財產上之罪,而後始有受寄代藏贓物之行為,否則即難以該項罪名相繩
。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或有變動,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www.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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