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臺東縣警察局少年警察隊

:::
列印

宣導專區

臺東縣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 發布日期
    2016/12/28
  • 發布單位
    少年警察隊
  • 點閱率
    3052

主管機關:行政處

公布機關:臺東縣政府

公布日期:105.11.07

公布字號:府行法字第1050223376B號 令

異動性質:制訂

主  旨:
制定「臺東縣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法規名稱:
臺東縣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法規內文:

第一條 為健全資訊休閒業產業管理,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維護社會
秩序及公共安全,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資訊休閒業,指提供特定場所及電腦資訊設備,以
連線方式擷取網路資源或以非連線方式結合資料儲存裝置,供不特
定人從事遊戲娛樂之營利事業。
第四條 經營資訊休閒業,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
業項目應登記為資訊休閒業,並向主管機關辦妥營業場所地址登記
後,始得營業。
前項營業場所地址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之規定;位於非都市土地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
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範圍內依國家公園法劃定之國家公
園土地者,應符合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之規定。
二、營業場所建築物之構造及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
三、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四、營業場所之衛生設施,應符合衛生法令之規定。
五、營業場所應符合環保法令之規定。
本府受理前項營業場所地址登記申請時,應會辦相關單位審核,始
准登記。
第五條 資訊休閒業之營業場所,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道路,並應距離高
中、高職、國中、國小等學校及醫院二百公尺以上。但中央法規另
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物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第一項之臨接道路,以營業場所之主要出入口為認定基準。
第六條 資訊休閒業者自行停止營業達一個月以上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
起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停業;停業後,非經申請核准復業,
不得營業。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復業登記,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七條 資訊休閒業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容留未滿十五歲之人,於非例假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及
每日下午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進入或滯留;年滿十五歲未滿十
八歲之人,不得於每日下午十一時至翌日上午八時進入或滯
留。
二、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
三、應於營業場所入口處明顯標示第一款營業時段限制及警語。
前項所稱非例假日,指週六、週日、寒假、暑假及國定假日以外之
日期。
第八條 資訊休閒業者執行前條規定時,得請消費者出示身分證明;無身分
證明或拒絕出示證明者,應拒絕其進入。
第九條 經營資訊休閒業,於申請登記前時,應依臺東縣公共營利場所強制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第十條 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稽查資訊休閒業之營業,資訊休閒業之負
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本府進行前項檢查時,得會同都市計畫、建管、消防、警察、環境
保護、衛生等相關單位辦理。
第十一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
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營業。
第十二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未依限制時段容留年齡限制之人進
入營業場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
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十三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辦妥營業場所地址登記即營業者,處新
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並命其停止營
業。
第十四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辦妥停業與復業登記者,處新臺幣一萬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並命其停止營業。
第十五條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處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明顯標示營業時段限制及警語
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
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十七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已登記營業項目為資訊休閒業,並於九十八
年四月十三日前已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者,不受第四條及第五條
之限制;於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後始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者,應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申請營業場所地址登記,屆期未申請
而營業者,依第十三條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為資訊休閒服務場所之
地點,不受第五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