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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少年警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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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司法院判例1則~殺人與傷害致死之別在殺意
  • 發布日期
    2016/04/07
  • 發布單位
    少年警察隊
  • 點閱率
    1761
轉載司法院判例1則~殺人與傷害致死之別在殺意
裁判字號: 51 年台上字第 129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07 月 12 日
要  旨:
殺人與傷害人致死之區別,應以加害人有無殺意為斷,不能因與被害人素不相識,原無宿怨,即認為無殺人之故意。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或有變動,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www.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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