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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少年警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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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司法院判例1則~應沒收物未證明不存在者應依職權沒收
  • 發布日期
    2016/04/07
  • 發布單位
    少年警察隊
  • 點閱率
    1747
轉載司法院判例1則~應沒收物未證明不存在者應依職權沒收
裁判字號: 51 年台上字第 113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06 月 21 日
要  旨:
偽造他人之長戳、方印各一顆,既不能證明已不存在,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必須予以沒收。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或有變動,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www.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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