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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少年警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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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司法院判例1則~謂離持有物指非本人意思而言
  • 發布日期
    2016/04/07
  • 發布單位
    少年警察隊
  • 點閱率
    1979
轉載司法院判例1則~謂離持有物指非本人意思而言
裁判字號: 50 年台上字第 203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12 月 21 日
要  旨: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所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物之離其持有,非出於本人之意思者而言。如本人因事故,將其物暫留置於某處而他往,或託請他人代為照管,則與該條規定之意義不符。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或有變動,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www.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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