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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1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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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少年警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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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率
1991
轉載司法院判例1則~定執行刑之裁定撤銷,應另訂執行刑
裁判字號: 50 年台非字第 11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12 月 21 日
要 旨:
定執行刑之裁定本身違法者,固得於裁定確定後,依非常上訴程序加以糾正,若其本身並不違法,而僅係基以定執行之判決有違法情形,經非常上訴審將該違法判處之罪刑撤銷,改判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則該裁定因將經撤銷之刑,與其他刑罰合併所定之執行刑,當然隨之變更而不存在,應由原審檢察官就撤銷後之餘罪,另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或有變動,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www.judicial.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