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
列印

常見問題集

有關刑事案件偵查是否可以「申請移轉筆錄至戶籍地之警局製作」?
  • 發布日期
    109/03/12
  • 發布單位
    刑事警察大隊
  • 點閱率
    14963
(一)有關「申請移轉筆錄至戶籍地之警局製作」問題,由於警察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故一般刑事案件,警察機關大都以通知書方式要求犯罪嫌疑人至偵辦機關接受詢問,惟上開條文非屬硬性規定,警察機關仍得視具體案件情形囑託其他警察機關製作詢問筆錄。
(二)目前實務上對於較為單純案件(如通緝犯)或大量而案情簡單案件,方以囑託其他警察機關詢問之方式為之,一般刑事案件,因受囑託機關不瞭解案情致無法深入詢問時有所聞,除使偵辦機關仍需製作第二次筆錄外,亦需再次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如此作法反造成警方及受詢問者之不便,考量以上因素,故多數警察機關仍會以要求到場之方式行之,對於個案如有相關問題,建議向案件承辦員警洽詢。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