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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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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警察上網「釣魚」之適法性。
  • 發布日期
    109/03/12
  • 發布單位
    刑事警察大隊
  • 點閱率
    25496
(一)實務上經常將陷害教唆與誘捕(釣魚)兩種觀念混淆,常見警察、調查站等執法人員為求績效,透過吸毒者向販毒者購買毒品因而破獲毒品案,此種查緝方式即是陷害教唆或誘捕(釣魚),以往爭議不斷,在警察職權行使法明定排除後,如再以陷害教唆方式辦案,已屬明顯違法。所謂「陷害教唆」係指行為人原無犯罪意思,因受他人(警察)之引誘始萌生犯意,進而著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誘捕(釣魚)」係指行為人原本就具有犯罪之意思,其從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犯意,並非他人所創造,警察僅利用機會運用設計引誘之技巧,使其暴露犯罪事證而加以逮捕偵辦。兩者觀念乍看之下似乎相同,然而兩者差別在於犯嫌主觀上原有無犯罪意圖。警察當然不能使用陷害教唆之手段辦案,但是「誘捕(釣魚)行為?蔡震榮教授認為,警察所為之誘捕(釣魚)行為只能「通常之誘發行為」,亦即客觀理性之人在考慮掙扎之後如果能夠加以拒絕,則尚屬合理適當,如果該「誘發行為」過度而且強烈,則被告可以主張誘捕抗辯,因此警察行使誘捕(釣魚)偵查仍應注意其採用之手段、方法是否正當合法,有無過度侵害人權。
(二)據奇摩新聞網報載,邇來民眾質疑警察以假冒援交對象「釣魚式」誘導網友;或者有網路使用者在部落格張貼清涼圖照,在警察機關追查IP位置,循線查明個人資料後,以電話或同樣寄發通知單,要求到警局製作筆錄一事。殊不知網友本有援交之意圖,且公然在網路散播其援交訊息,其行為已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故警察為有效打擊犯罪,以誘捕(釣魚)方式辦案,純為案件偵辦技巧,且符合法治規定亦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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