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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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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司法警察詢問通知之意義、適用之對象及其與傳喚之差異性為何?
  • 發布日期
    109/03/12
  • 發布單位
    刑事警察大隊
  • 點閱率
    4985
(一)就意義而言:
1、通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刑訴第71條之1)
2、傳喚:係對人之強制處分,其意義指命ㄧ定的訴訟關係人於一定之時日至一定之處所到場應訊。
(二)就適用的對象而言
1、通知:司法警察(官)得通知到場的對象,僅以犯罪嫌疑人為限。但是,實務向來運作則包括犯罪嫌疑人以外的其他訴訟關係人,尤其是證人(含被害人)。
2、傳喚:除被告外,對於證人、鑑定人、通譯、自訴人、被告代理人、被害人或其家屬,亦得傳喚之。
(三)就效力而言
1、通知:犯罪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仍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刑訴第71條之1 第一項參照)。
2、傳喚:對於被告而言,經合法傳喚者,除有正當理由之外,具有到場義務,應即到場。其次,許被告用代理人之輕微案件,被告故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傳喚機關(法院或檢察官)認為有必要者,仍得命被告本人到場(刑訴第36條、第281條第二項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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