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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專案「妨害性自主防治」宣導
青春專案「妨害性自主防治」宣導
發布日期
105/07/15
發布單位
少年警察隊
臺東縣警察局青春專案「妨害性自主防治」宣導
一、何謂性交:
按刑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
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性侵害如何防治 :
(一) 亂倫:因加害人往往是被害人之親屬或家人,此類案件報案率不高,被害人如遇此案件,應避免與加害人獨處之機會,並勇於告訴可靠之親人或學校老師、社工員、警察機關予以告發,絕不可有隱忍之心態,或者懼怕權勢而不敢報案,如果姑息他,只有再次受性侵,因此,一定要勇敢面對,才能有效杜絕是類案件發生。
(二)合意猥褻、性交:大部是男女朋友,因礙於不清法律之規定,又對於性充滿好奇及憧憬,明知自己為未滿14歲或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基於對異性之好奇及興趣,對象又是自己的男女朋友,親熱好像是理所當然的,忽略了愛他應該是尊重他,不是去佔據其身體,如遇此情形,亦因勇敢拒絕,明確告訴對方,請對方尊重,千萬不要半推半就,如此對方會以為已經你同意,而性侵得逞。做自己身體的主人,雖然對方是自己的男朋友,也應勇敢斷然拒絕,不要含糊不決,才是保護自己最好的方法。
(三)強制猥褻、性交:,就是避免與加害人獨處的機會,或勿至人煙稀少之處,如真要前往,最好能攜伴同行,還有如朋友聚餐、唱歌飲酒,席間有陌生人,千萬注意自己的餐具,小心被下藥而混然不知喝下肚,讓自己深陷危機,也就是說,不隨便飲用來路不明之食物或飲品,才是自保之不二法門。但是,如已不幸遭強制性交,千萬不要強強烈反抗,以保存生命安全為優先,應保持冷靜,記下加害人之身體特徵、使用車輛之車牌等資料,藉故儘速離開現場,報警處理,切勿清洗身體,立即至醫院驗傷,採集有利之跡證,俾利案件之偵辦。
性侵害防治篇之 Q & A
問題1:亂倫型態之性侵案件應如何預防?
參考意見:需加強社區巡守員、家防官及學校方面,針對類似風險家庭,前往探訪、關注及了解,降低案件發生機率。
問題2:對於亂倫案件受害兒童如何進行警詢筆錄?
參考意見:被害人為兒童的案件除了要保護她們的安全及避免受家人騷擾外,因兒童的表達、溝通及理解能力都較欠缺,容易受人影響,在偵辦此類案件應找有經驗的社工,以及具有與被害兒童溝通經驗之成年人協助,則具事半功倍效果。
問題3:男女朋友間性侵害偵處過程中如何認定雙方證詞正確性?
參考意見:偵處男女朋友之間的性侵害案件,雙方之間常常隱藏一些不為人知的秘密,證詞容易反覆與隱匿,因此,在蒐證過程中尤須注意公平原則,扮演公平裁判之角色,使案情獲得釐清。
問題4:被害人證詞的正確性如何判斷?
參考意見:警察畢竟非當事人,對於證明被害人證詞之正確性判斷有其困難度,惟有對被害人證詞與加害人之供詞加以對照,探查是否有符合之處,再針對案件疑點查證、釐清,找出最符合案件真實犯罪事實部份加以偵辦。
問題5:兩小無猜類案件在偵處過程中,如何公正處理?
參考意見:嫌犯常常會在偵訊中否認犯案動機與事實,強調雙方係情侶關係,基於彼此的愛意而發生性行為,並非性侵行為,事後被害人也難以舉證強迫之事實;同時,由於犯罪人屬未成年之人,案件屬告訴乃論之性質,未來可能和解收場。儘管如此,法律已明文規範保護未成年之人免於性侵害,警察人員偵辦此類案件尤須注意犯罪證據之蒐集,基於公正辦案之原則,釐清案情,勿枉勿縱。
問題6:偵訊時被害人身分是否會曝光?
參考意見:有些警察單位無適當場所製作性侵害被害人筆錄,致使被害人曝露於一般偵詢場所,承受其他不相關人員異樣眼光,可能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
問題7:如何指認犯罪嫌疑人身分?
參考意見:我國警察單位並無類似歐美國家警察單位製作之轄內各類治安顧慮人口、假釋、前科犯照片總冊,無法立即供被害人指認,只能調閱各單位轄內自行建檔之性犯罪前科份子、性犯罪假釋犯照片供被害人指證。
問題8:針對智力障礙性侵被害者進行警詢筆錄,要如何實施?
參考意見:最好是由其陪同報案之人或通知其家人,擔任溝通者,可以避免溝通誤解。進行被害人筆錄詢問時,必須全程錄音錄影方式製作警詢筆錄。
問題9:針對智力障礙性侵被害者所舉發之案情與證據,要證實其正確性?
參考意見:應該從其所舉發的案情與證據,逐一清查證實,並從其中獲得其他相關的證人與證物,以資補強蒐證程序。
相關附件:
少年警察隊青春專案「妨害性自主防治」宣導(更新日期:10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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