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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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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可處有期徒刑?

 

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可處有期徒刑?
  • 發布日期
    111/07/05
  • 發布單位
    少年警察隊
(一)本次修法是對校園毒品零容忍政策更為嚴謹,不論少年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多少公克,均需移送
少年法院(庭)審理。
(二)修法後,少年若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移送少年法院(庭)審理;若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未滿5公克,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移送少年法院(庭)審理。
(三)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行政裁罰)規定。(少事法第11-1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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