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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未依規定時間準時上下班或服勤者如何懲處?
員警未依規定時間準時上下班或服勤者如何懲處?
發布日期
109/03/13
發布單位
人事室
一、員警遲到或早退未達4小時,而無職務上之理由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查屬實並簽報核准者,以曠職登
記,並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6條第16款規定,曠職繼續未達4小時,申誡一次並以時計算曠職
時數登記。
二、員警曠職繼續達4小時以上未達2日者,記過一次處分;曠職繼續達2日者為記一大過處分。
三、連續違犯上開規定者,均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11條第3款第4目規定加重懲處。
四、有關員警未依規定服勤者之曠職計算,應按當日未服勤時數與勤務編排時數之比例累計處理,但當
日勤務編排時數未滿8小時者,其比例計算之母數以8小時論。
五、其他依規定簽出、簽入而未依規定服勤違反勤務紀律之懲處部分,依違反「警察機關強化勤業務紀
律實施要點」第6點及「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規定辦理。
六、本處分規定,非依勤務分配表服勤之員警及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一併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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