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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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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可否兼職?

 

公務人員可否兼職?
  • 發布日期
    109/03/13
  • 發布單位
    人事室
一、相關規定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
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第14條之3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
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及第22條規
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
(二)銓敘部95年12月14日部法一字第0952732673號函釋:「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謂業務,
係指運用腦力或技術而為之營業行為,公務員除依法令另有規定外,縱於下班或休假期間,亦不
得以無給職或義工方式兼任其他業務」。及該部96年5月23日部法一字第0962803652號函釋: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時,無論是否受有報酬,或有無
實際執行職務,均應經服務機關之許可。至所稱之『教學』或『研究工作』,因涉事實認定問
題,故均係由服務機關視具體個案依權責審認」。
二、是以,公務員非依法令規定兼任他項業務,或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職務,而未經服務機關許可,無論係一次或數次,亦不論是否受有報酬,或是否實際執行職務,或
是否於勤餘時間為之,均不失為兼職行為。公務人員非依法令規定兼任他項業務,或兼任教學或研
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而未經服務機關許可,均屬違反上開公務員服務法禁
止兼職之規定,應按其違失情節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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