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
回首頁
|
網站導覽
|
雙語詞彙
|
政府資訊公開
|
English
|
兒童版
|
RSS
進階搜尋
回首頁
網站導覽
|
雙語詞彙
|
政府資訊公開
|
English
|
兒童版
|
RSS
訊息中心
警政消息
活動訊息
警政公告
警政爭議訊息澄清
登山訊息
路況消息
人事動態
統計專區
溫馨園地
機關簡介
歷史沿革
轄區概要
首長介紹
組織架構
所屬分局
所屬直屬隊
科室單位
形象標幟與吉祥物
我們的品質政策
警察的工作
聯絡資訊及位置
業務專區
防空避難專區
政策宣導/廣告預算執行
補助專區及利益衝突揭露
各項宣導
預防犯罪專區
性別主流化專區
保防常識
社區治安
觀光警政
觀光景點
志工服務專區
婦幼專區
便民服務
車輛拖吊查詢
警政服務App
監錄系統設置地點一覽表
為民服務白皮書
主管業務常見問題
常用作業程序
創新服務
相關查詢
事故預防與處理
固定式取締違規照相暨科技執法偵測點
線上申請
申辦事項
表單下載
雙語詞彙
民意廣場
局長信箱
討論區
檢舉盜採砂石
交通違規舉發
網路報案
案件查詢
影音出版品
活動相簿
宣導影片
相關網站
:::
現在位置:
首頁
便民服務
主管業務常見問題
字型大小
公務人員可否兼職?
公務人員可否兼職?
發布日期
109/03/13
發布單位
人事室
一、相關規定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
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第14條之3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
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及第22條規
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
(二)銓敘部95年12月14日部法一字第0952732673號函釋:「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謂業務,
係指運用腦力或技術而為之營業行為,公務員除依法令另有規定外,縱於下班或休假期間,亦不
得以無給職或義工方式兼任其他業務」。及該部96年5月23日部法一字第0962803652號函釋: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時,無論是否受有報酬,或有無
實際執行職務,均應經服務機關之許可。至所稱之『教學』或『研究工作』,因涉事實認定問
題,故均係由服務機關視具體個案依權責審認」。
二、是以,公務員非依法令規定兼任他項業務,或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職務,而未經服務機關許可,無論係一次或數次,亦不論是否受有報酬,或是否實際執行職務,或
是否於勤餘時間為之,均不失為兼職行為。公務人員非依法令規定兼任他項業務,或兼任教學或研
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而未經服務機關許可,均屬違反上開公務員服務法禁
止兼職之規定,應按其違失情節予以懲處。
回上一頁
瀏覽人次:
30587
訊息中心
警政消息
活動訊息
警政公告
警政爭議訊息澄清
登山訊息
路況消息
人事動態
統計專區
溫馨園地
機關簡介
歷史沿革
轄區概要
首長介紹
組織架構
所屬分局
所屬直屬隊
科室單位
形象標幟與吉祥物
我們的品質政策
警察的工作
聯絡資訊及位置
業務專區
防空避難專區
政策宣導/廣告預算執行
補助專區及利益衝突揭露
各項宣導
預防犯罪專區
性別主流化專區
保防常識
社區治安
觀光警政
觀光景點
志工服務專區
婦幼專區
便民服務
車輛拖吊查詢
警政服務App
監錄系統設置地點一覽表
為民服務白皮書
主管業務常見問題
常用作業程序
創新服務
相關查詢
事故預防與處理
固定式取締違規照相暨科技執法偵測點
線上申請
申辦事項
表單下載
雙語詞彙
民意廣場
局長信箱
討論區
檢舉盜採砂石
交通違規舉發
網路報案
案件查詢
影音出版品
活動相簿
宣導影片
相關網站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