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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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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簡訊罵人是否觸犯刑責?

 

手機簡訊罵人是否觸犯刑責?
  • 發布日期
    109/03/12
  • 發布單位
    刑事警察大隊
以手機簡訊毀謗1事,依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所謂意圖散布於眾,必須要有使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之可能,且傳述之事為社會一般大眾認為羞恥嫌惡之事,足以對他人人格造成損害。如發訊人有散播於眾或轉寄等情事,即符合本條文之構成要件,並請檢具具體事證(如毀謗內容及散播事實),逕至鄰近警察機關報案,並製作筆錄,完成報案程序,俾利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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