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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證據之種類與發現刑案發生應注意下列事項。
現場證據之種類與發現刑案發生應注意下列事項。
發布日期
109/03/12
發布單位
刑事警察大隊
一、刑案發生,現場證據之種類有那些:
(一)暫時性證據:暫時存在的物證,易於消失或變化,如氣味、溫度等。
(二)情況性證據:事件演發的結果與刑案現場重建具有相關性,如開關情形、創傷位置等。
(三)型態性證據:人與人或物與物實體接觸所產生之型態,如血態、傢俱擺設型態等。
(四)轉移性證據:兩物相接觸互相轉移之證物,如毛髮、玻璃、纖維等。
(五)關聯性證據:具有與現場、犯嫌、被害人或其他犯罪事實產生關聯之證物,如身分證、車輛引擎號碼等。
二、發現刑案發生應注意下列事項有那些:
(一)自身安全保護並打110立刻向警察單位報案。
(二)打119救護傷患。
(三)注意犯罪嫌疑人是否停留於現場,留意現場其他目擊者及與本案相關之人員。
(四)盡可能減少接觸現場及證物。
(五)盡可能記錄時間及現場狀況。
(六)現場犯罪嫌疑人進入、逃逸路線及方法。
(七)將上述資訊告知前來處理之警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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