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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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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法律之規定,吸食強力膠或甲苯等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會被處罰嗎?是依何法律加以約制?

 

依現行法律之規定,吸食強力膠或甲苯等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會被處罰嗎?是依何法律加以約制?
  • 發布日期
    109/03/12
  • 發布單位
    刑事警察大隊
(一)「強力膠」或「甲苯」雖非煙毒或麻醉藥品,但有危害身體健康,破壞社會秩序之顧慮,故必須加以管制。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二)「迷幻物品」究何所指,社會秩序維護法並無立法解釋但依內政部警政署85年2月9日警署刑司字第14202號函頒解釋:「迷幻物品」係指該物經吸食或施打後,除有生理反應外,並產生心理之變化,能使個人知覺及經驗改變、情緒極端變化而與現實脫節,甚至有精神與軀體分離之感等情形而言。此外,「甲苯」係屬苯類有機溶劑,且為強力膠之主要成分,一般人吸食後,心理及生理會產生上述諸種現象,故如有吸食者,仍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三)若是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等物,因煙毒或麻醉藥品雖亦有迷幻功能,但其傷害不只迷幻,更會造成身體重大之傷害,故應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加以處罰,而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加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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