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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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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基本概念

 

人口販運基本概念
  • 發布日期
    108/07/23
  • 截止日期
    111/01/31
  • 發布單位
    外事科
性剝削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 規定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 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使人從事性交易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勞力剝削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3條 規定意圖營利,招募、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18歲之 人,使之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4條規定
一、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摘取他人器官者。
二、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摘取他人器官者。
三、意圖營利,招募、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摘取其器官者。

人口販運被害人常見特徵
一、身體有遭受暴力或被虐待之跡象者。
二、身分證明或旅行文件被扣留者。
三、被限制自由,無法任意離開或出入均有他人陪同者。
四、無法任意與他人通訊者。
五、接受司法警察人員詢問之證詞顯係被人教導者。
六、薪資或性交易所得遭到不當剋扣者。
七、其他有可能遭受人口販運之跡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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