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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0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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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10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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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成功分局 偵查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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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率
2935
「援助交際」一詞來自於日本,最初指少女為獲得金錢、名牌服飾等財物而答應與男士約會,但不一定伴有性行為,類似於國內的「伴遊小姐」。不過,援交在國內已漸漸變成「少年或少女與他人為性交易」的代名詞,由於國內禁止在性交易專區外從事性交易,因此援交行為原則上也是被禁止的。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性交易指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也就是一方提供財物,要求他方作性交或猥褻的行為。
網路是現代人生活中重要的資訊流通管道,它讓民眾的生活變得更加便利,不過,有人認為,援交可以快速賺取金錢,而透過網路散布援交訊息;也有人想要尋找刺激,而上網徵求援交。
聊天室已經成為現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能夠在網路上表達自己的意見固然是件美好的事,但如果在聊天室刊登以性交易為主要內容的援交訊息,則可能觸法。對於在聊天室刊登援交訊息,可能產生的法律效果,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
一 、上聊天室找援交
(一)用暱稱找援交
網路活動的特性是具有匿名性,各種年齡層的人都可以使用註冊過的帳號在聊天室、即時通訊軟體裡活動。如果有人將徵求援交的訊息放在暱稱或者在所有會員都可以自由閱覽的公開聊天室裡,刊登徵求援交的訊息,使得在聊天室的多數不特定人都有可能看到找援交的訊息時,使所有在聊天室、即時通訊軟體裡的人,都有可能看到找援交的訊息時,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奪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以電腦網路散布、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的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除了利用聊天室以外,也有人會透過電子郵件找援交。如果是利用大量寄信程式,以廣告信的方式,將找援交的內容一次寄給不特定多數人,其實就像是在聊天室的公開頻道散布援交訊息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