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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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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預防洩漏個資專案宣導

107年預防洩漏個資專案宣導
  • 發布日期
    107/03/02
  • 截止日期
    107/08/29
  • 發布單位
    政風室
由於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有處理速度快,資料傳輸容易,資料複製及資料取得簡單等特性,故當前行政機關以電腦處理資料有大量化及多樣化之趨勢;公務機關於處理行政事務時,基於行政處理之必要,常會蒐集大量的個人資料,例如稅務機關擁有各納稅義務人的納稅資料、地政機關擁有各不動產所有權及相關權利的歸屬資料及警察機關查詢車籍、刑案及個人戶籍資料等。然因個人資料事關個人權益,如有處理不當,當事人極易遭受損害,因此,凡我公務員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者,均應有保護個人資料的觀念,違反者即應負法律責任。

洩密的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
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違反者依同法第十二條規定,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民事責任-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另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失,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對於基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應對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若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則不受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
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國家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防洩密廉政服務專線: 0800286586
089-341311
臺東縣警察局 祝您平安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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